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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商业秘密为第三人所有是否成为管辖权异议成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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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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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以被侵害的商业秘密属于第三人所有,从第三人处获得,不能成为管辖权异议成立的理由。

供稿:杨宇宙,赵云虎


裁判文书请戳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122号

法院观点:

佛山奔达公司主张李国峰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所禁止的盗窃、披露和使用他人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盗窃行为具体是指李国峰离职前,利用其在佛山奔达公司任职的机会,从该公司办公场所的电脑内拷贝图纸等技术资料并带离公司。五名上诉人虽然主张用于鉴定的技术资料属于昆山奔德公司、系董希文、郭耀文在昆山奔德公司任职期间拷取,但并未提交本案诉争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非由佛山奔达公司享有、并非存放在佛山奔达公司住所地的初步反驳证据。因此,原审裁定认为李国峰的其中一项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广东省佛山市是正确的。此外,由于佛山奔达公司将李国峰与其余十名自然人或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提起本案诉讼,则根据李国峰的被诉侵权行为地确定本案管辖法院并无不妥。至于佛山奔达公司针对李国峰个人的侵权主张能否成立,以及其与包括五位上诉人在内的十名原审被告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均属于案件实体审理的范畴,不需要在本案管辖权确定阶段进行审查认定,亦不应对本案管辖权的确定产生影响。

 


下周预告:商业秘密案件中管辖权恒定原则

起诉时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此所谓管辖权恒定原则。下周我们来学习一个最高院商业秘密管辖权异议中适用该原则的一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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